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州、县市国土资源、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情况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㈠ 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㈡ 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㈢ 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㈣ 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㈤ 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㈠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⒈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⒊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⒋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⒌依法没收地面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所涉及的土地;
⒍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⒎闲置期限满两年的国有土地;
⒏因债权、债务纠纷及企业破产等原因,需强制转移变卖地面资产,涉及划拨国有土地的。
㈡ 收购的土地:
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⒉置换的土地;
⒊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㈢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⒈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
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㈣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㈤ 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含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