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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⑵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救灾工作指令下达和自治区工作组到达后,州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令,与自治区工作组会商,制定灾民救助措施;

  ⑶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按照会商确定的救助措施全面开展救助工作。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响应终止建议,自治州应急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㈣ Ⅰ级响应:应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自治州应急委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州人民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⒉响应措施。

  采取Ⅲ级响应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民救助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救灾工作指令下达并开展工作后,积极配合开展救助工作。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场救灾工作组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七、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㈠ 灾后救助。

  ⒈由受灾县市(口岸)民政部门组织调查灾后灾民生活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⒉州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根据受灾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灾情和灾情评估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商州财政部门落实灾后救济补助资金,提出灾后救济资金补助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后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⒊向社会通报受灾县市(口岸)救灾款下拨进度;

  ⒋州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灾后针对灾民的有关优惠政策,并确保粮食供应。

  ㈡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口岸)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⒈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市(口岸)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10日内将本地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州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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