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根据灾区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做好灾情通报和上报工作。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响应,并向总指挥报告。
㈡ Ⅲ级响应:应对较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自然灾害跨县市(口岸),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口岸)政府(管委会)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办公室主任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总指挥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州应急委主任报告。
⒉响应措施。
⑴总指挥主持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领受任务,组成各工作组,并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⑵总指挥率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博部队给予支援;
⑶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动员组织灾民撤离危险地带。二是根据县市(口岸)的申请,立即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三是派出医疗队,医治因灾受伤人员和料理因灾亡故人员,并开展灾区防疫工作。四是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五是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⑷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
⑸以指挥部名义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情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⑹随时落实州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⒊响应的终止。
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总指挥决定终止响应。
㈢ Ⅱ级响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救助,或超出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救助能力的自然灾害。
⒈启动程序。
指挥部总指挥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州应急委主任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州应急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⒉响应措施。
除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灾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导并派出工作组开展灾民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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