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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㈣ 通信和信息准备。

  ⒈州民政局和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同做好州、县市(口岸)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编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提高应急救助快速反应能力;

  ⒉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工作。

  ㈤ 社会动员准备。

  ⒈自治州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⒉加强捐助接收组织建设,建立自治州慈善组织网络,并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㈥ 宣传、培训和演习。

  ⒈开展社区(村队)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防范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⒉州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⒊在灾害多发地区,适时开展预案演习。

  四、预警预报

  州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监测和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并做好相关应急救助准备。

  五、灾情报告

  ㈠ 灾情信息报告。

  ⒈灾情初报。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⒉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口岸)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口岸)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灾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⒊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完成灾情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口岸灾情数据)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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