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通信和信息准备。
⒈州民政局和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同做好州、县市(口岸)两级救灾通信网络,编制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提高应急救助快速反应能力;
⒉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工作。
㈤ 社会动员准备。
⒈自治州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⒉加强捐助接收组织建设,建立自治州慈善组织网络,并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㈥ 宣传、培训和演习。
⒈开展社区(村队)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防范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各族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⒉州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灾害管理人员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⒊在灾害多发地区,适时开展预案演习。
四、预警预报
州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监测和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同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做出灾情预警,并做好相关应急救助准备。
五、灾情报告
㈠ 灾情信息报告。
⒈灾情初报。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突发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州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⒉灾情续报。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州、县市(口岸)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口岸)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上报灾情。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⒊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县市(口岸)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接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完成灾情数据,并将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口岸灾情数据)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