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㈠ 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应对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工作程序,提高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㈡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新政发〔2003〕71号)和《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博州政发〔2005〕5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㈢ 适用范围。
⒈凡我州境内发生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大风、冰雹、雪、沙尘暴等)、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或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时,启动本预案。
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或提供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㈣ 工作原则。
⒈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⒉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⒊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⒋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㈤ 自然灾害分级。
按照一个县市(口岸)辖区内,一次性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