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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口岸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口岸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口岸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口岸
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代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规范阿拉山口口岸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公平税负,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结合阿拉山口口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阿拉山口口岸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即本地登记纳税人和异地登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本地登记纳税人是指在阿拉山口口岸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异地登记纳税人是指在阿拉山口口岸以外的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阿拉山口口岸从事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其进出口货物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购销合同)依法缴纳印花税。为方便纳税,实现税收源泉管控,由阿拉山口口岸地方税务局委托符合条件的代征单位在办理纳税人进出口货物报检或报关手续时代征代缴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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