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市(口岸)财政承担;
㈡ 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助资金,州属的由州财政负担,县市(口岸)所属的由县市(口岸)承担;
㈢ 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发出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资金,由企业承担。
六、动态管理
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行季度核查。退出低保范围的,停发生活补贴;新符合条件的,发放生活补贴。
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实行年度核查。持证人死亡后,收回《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停发生活补贴;未满60周岁,可在其本人达到60周岁时,发给《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七、工作进展安排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7月25日前)。成立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各县市(口岸)、相关单位和部门协调会议,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阶段(8月25日前)。
以县市(口岸)为单位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老年“五·七工”除外)工作,州民政部门负责对低保老年居民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老年“五·七工”的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调查摸底和身份认定材料统一报送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统计汇总阶段(8月31日前)。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口岸)上报人员进行汇总造册。
第四阶段:补贴发放建档阶段(9月25日前)。按有关补贴发放程序发放补贴,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八、工作要求
㈠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县市(口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要求,细致安排部署,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作为开展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负责老年低保居民生活补贴工作的身份认定、调查统计和政策咨询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调查统计和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国资、经贸等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五·七工”身份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老年低保居民和关闭、破产、困难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确保由本级财政承担的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到位;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信访部门负责上访人员接访工作,做好上访动态的预测和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