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实行分类补贴:

  ㈠ 低保老年居民每人每月50元;

  ㈡ 老年“五·七工”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已发放但低于150元的,补足150元;已发放且高于150元的,按已发标准执行)。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可适当提高生活补贴水平,具体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同时具有低保老年居民和老年“五·七工”双重身份的,享受老年“五·七工”150元补贴,不再享受低保老年居民50元补贴;低保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不抵扣家庭收入,也不降低个人已享受低保水平;非低保老年“五·七工”申请城市低保时,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身份认定和审核发放

  ㈠ 低保老年居民的身份认定、补贴发放等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按现行城市低保操作规程实施。

  ㈡ 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的审核发放,按以下方法实施:

  1.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能发出工资企业)的老年“五·七工”,由企业负责自行审核认定并按月发放,审核认定和每月发放情况报同级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县市(口岸)所属企业审核认定、补贴发放情况由县市(口岸)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州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2.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工资企业)老年“五·七工”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社区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社区调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街道办事处复查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县市(口岸)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经贸等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审批、一次认定,逐步纳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自治州统一认定后,将确认名单反馈各县市(口岸),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原国有企业老年“五·七工”生活补贴领取证》,并将领取补贴人员名册签字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核拔经费。领取补贴人员如有州属企业老年“五·七工”,由县市(口岸)财政部门向州财政申请核拔相应经费。补贴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口岸)自行确定。

  ㈢ 生活补贴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筹措

  根据属地原则,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