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
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自治州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5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自治州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切实解决好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类补贴、动态管理、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
城镇无收入困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老年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㈡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五·七工”(以下简称老年“五·七工”)。
原国有企业“五·七工”指:上世纪60-70年代曾在自治州辖区内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等行业的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