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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州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监察局、自治州建设局、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拟定的《自治州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
(自治州监察局、自治州建设局、自治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集资建房工作,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8〕3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党办发〔2008〕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4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以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认真清理纠正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在集资建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解决好干部职工住房基本保障问题,推动我州集资建房工作健康发展。

  二、规范清理范围

  ㈠ 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又参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包括政府统一组织)的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㈡ 已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交易转让,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㈢ 原房改房拆迁,已领取拆迁补偿费或拆迁安置,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不包括将拆迁补偿费增值部分上缴单位,又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㈣ 在原单位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又在异地参加房改或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㈤ 夫妻双方参加房改后离异,无房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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