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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向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移交政府公开信息的通知

  ㈨ 应急管理:移交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㈩ 工作动态: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日常发生的工作情况随时补充发布。
  (十一) 其他:按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各类信息。

  四、移交程序

  ㈠ 移交时间。
  ⒈移交单位要于8月1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州档案局联系电话:0909-2318470;州图书馆联系电话:0909-2222175)。
  ⒉8月15日前向“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移交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生成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全文及《指南》、《目录》。
  ⒊2008年8月1日以后每月产生的政府公开信息,经保密审核后,于每月月底一次性向“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移交。
  ⒋对已移交的政府公开信息需做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应当在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生效后10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及时移交“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㈡ 保密审核。
  移交单位对拟移交的政府公开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审查确定。若移交的信息中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而造成不良后果,均由移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㈢ 移交方式。
  ⒈移交单位向州档案馆和州图书馆移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移交目录各1份(一般应为正式的原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⒉移交工作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在《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

  五、移交要求

  ㈠ 移交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移交工作机制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移交工作,确保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移交到“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移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㈡ 州档案局和州图书馆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主动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接受监督指导,确保“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稳定正常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接收到的政府公开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为群众查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有关政府公开信息的开放服务和收取费用等具体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 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纳入州人民政府部门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范围,由州监察局会同州电子政务办组织检查考核。州电子政务办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现场调研检查、总结通报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博州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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