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企业信用较好, 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贷款担保企业须提供的材料(一式四份):
1、贷款担保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进出口情况、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担保资金担保申请书(见附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
5、企业近三年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6、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企业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 为控制专项担保资金风险,确保担保贷款企业按时偿还借款,被担保企业必须以有效资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退税账户、信用证以及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等作为反担保,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担保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限额视企业出口规模大小而定,对单家企业的最大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第十五条 担保集团运作模式下,担保集团月担保费率为贷款额的1‰,合肥交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即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徽商银行运作模式下,徽商银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