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项担保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主要用于为中小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担保资金承担损失最高限额不超过专项担保资金本金总额。
第四条 专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五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专项担保资金的主管部门。双方联合成立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依据《实施细则》对申请专项担保资金贷款企业进行审核推荐,对专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由两厅领导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规财处,成员由省商务厅、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项担保资金采用两种运作模式,一是通过担保机构运作模式,即省商务厅、财政厅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合肥交行”)进行合作;一是与银行直接合作模式,即与徽商银行进行合作。
第七条 担保集团运作模式。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委托运作、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的方式,作为担保集团为中小出口企业从合肥交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徽商银行运作模式。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徽商银行向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为徽商银行向中小出口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 申请担保企业条件及提供材料
第九条 申请贷款担保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有一定的出口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