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8〕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威海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委是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指导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是各自辖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物业、环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防滑、排水等养护作业。

  第六条 市区城市道路实行分级养护,养护具体标准按照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