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申请补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办公设施和其他设备;
(七)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以下服务业务:
(一)融资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的服务活动;
(二)培训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政府部门直接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服务活动;
(三)信用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提供的诚信服务活动;
(四)咨询服务 指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投资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财务咨询等咨询服务活动;
(五)创业服务 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等活动。
(六)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指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向所在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供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业务服务的情况汇总;
5、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合同、收费凭据、服务结果证明等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