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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五)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市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七)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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