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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该设施价值处以1至2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有以上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有以上行为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有以上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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