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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拒绝、妨碍或以其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城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城管执法局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污物、乱倒污水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写、乱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主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粪便的,对个人每次处以5至20元罚款,对单位每次处以50至200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污物不足1立方米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10至500元罚款;

  (七)货运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

  (八)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九)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对产生的含有病毒、病菌和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不按规定进行专门处理的,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十)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禽20元、每头畜5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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