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修改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08〕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日
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威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的行政处罚内容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威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威海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规定,具体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处罚权依法由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指导和配合城管执法局开展业务工作,并协助城管执法局开展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直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及上级业务部门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新规定,及时告知城管执法局;对适合集中的新行政处罚权项目,由城管执法局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依法实施。
第五条 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遵纪守法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城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和查处违法行为,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