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8〕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威海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是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及考核工作,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负责所分担区域的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财政、城管执法、物业、环卫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绿地、街道小游园及城市主要道路绿化带的养护管理,由各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周围责任区内绿地的养护管理,由责任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负责。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公共绿地,具体办法参照《威海市市区树木花草社会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城市绿化实行分级养护,具体按照市区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