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我省机电和高新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研发)促进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7]1662号)
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07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7〕1042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支持我省机电和高新产品出口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出口基地”)。现就我省出口基地促进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基地促进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范围
1.支持对象:重点支持出口基地内出口机电、高新产品生产企业的骨干优势企业或具有出口发展前景和出口潜力的企业。
2. 支持范围:对企业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进行资助。
二、出口基地促进资金标准
支持标准: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按比例支持方式,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的50%。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企业应是出口基地与基地企业,并经国家授牌认定或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或产业集群的企业。
2.申报项目要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技术政策;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承担单位产权明晰;经过专家论证的在建或未建项目。
3.申请企业上年出口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4.未曾享受国家、省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四、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2、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3、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