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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不盈利原则。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盈利部分,应转入风险基金,以备大灾之年。
  (三)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
  (四)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原则。承办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别立帐,分开经营,单独核算。
  (五)“三低一广”原则。坚持“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适应目前州直农牧民总体收入水平不高、农业保险风险较大的现状。
  (六)先易后难原则。要选择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基础较好、规模集中的产业,如小麦、棉花、奶牛、能繁母猪、油料等产业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农作物及涉农产业。
  (七)农民自愿原则。
  三、保险模式
  (一)运行模式。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即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办中发挥主导作用,承办公司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开展和经营,同时政府给予资金与政策的扶持。
  (二)风险基金。由于州直属于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具有较大风险,一旦发生重大灾情和疫情,所收保费无法满足赔付需要,因此必须建立风险基金。
  (三)保险方式。以县市为单位,对保险项目实行统一保险、统一费率、统一缴费。
  (四)保险赔付。发生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办公司会同县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理赔。如果当年遇到大规模灾害,农业保险收不抵支,由自治州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调剂风险基金支付赔款,再有不足,可向保险公司有偿拆借,在以后年份的保费、风险基金节余中优先偿还。
  (五)保险监管。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运行情况由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统一监管。
  (六)政策支持。由于州直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牧民收入不高,存在着缴费难的问题。因此,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补贴险种,将采取农户与龙头企业、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的方式进行投保,具体比例由县市自主确定。
  四、保险范围
  (一)保险县市
  根据目前自治州直属各县市农业风险的现状和实际,确定伊宁市、昭苏县、特克斯县、巩留县、新源县、尼勒克县、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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