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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5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14号文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9号)、《关于做好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农业生产抵御风险和农民生产自救能力、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适合州直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农牧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政府政策支持、农牧民得到实惠和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着眼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州直农业政策性保险,不断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加快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努力减轻农牧民受灾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组织和推动作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划制订、实施步骤、保费筹措、运行方式、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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