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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基本原则
  1.政风行风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既要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坚持边建边评边改,评改结合,以改促建,把解决问题、落实整改、建章立制贯穿于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全过程。
  2.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逐步实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做到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参与代表有广泛性、执行标准有科学性、运作过程有操作性。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3.政风行风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以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落脚点,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重点,整体推进,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同时,要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把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落实责任,促进政风行风建设总体水平的提高。
  (三)适用范围
  政风行风建设适用于州直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各人民团体,涉及服务群众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驻伊各有关行业单位,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三、开展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工作机制
  (一)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之中。要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部门各负其责,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要把抓好政风行风建设作为职责所在,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要把政风行风建设同其他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齐头并进。
  (二)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纠风办要在自治州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做好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州直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率先垂范,以端正的态度、有力的措施、良好的作风,带头抓好政风行风建设的各项工作,带动基层,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纠风工作的牵头单位要靠前指挥,其他单位要主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纠风工作合力。基层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自身的作风建设,不断解决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上下互动联动,促进自治州政风行风建设取得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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