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的意见
(伊州政发〔2008〕13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会议文件、改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自治州政府机关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认真落实自治州各项工作部署,现结合实际,对精简会议文件、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出以下意见。
一、精简会议,改进会风
(一)严格会议审批
1.以自治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州直)性会议,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归口州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州政府批准,由州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会议经费由州财政按规定标准审核安排。
2.各部门召开的全州(州直)性会议,需拟定会议具体方案(包括会议名称、主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范围等),归口州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各部门自行下发会议通知。会议经费于年初按标准列入部门预算,由部门自行掌握。
3.各部门的业务会议,由各部门自行确定,从严控制。会议经费由办会单位自行解决,州财政不作专项安排。
4.事业单位或业务单一的部门召开业务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会议经费,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5.自治州政府领导研究、协调和处理专门事项的专题会议,由州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具体安排。
6.受委托由州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在自治州召开的全国性、全疆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提前1个月报州政府批准。
(二)控制会议数量
1.自治州政府已经发文安排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州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各部门的一般性工作安排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大力提倡采用政府数字视频会议系统或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召开会议。
2.各部门召开的全州(州直)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确需增加的,部门报送请示时应详细说明理由。
3.严格控制自治州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州(州直)性的学习班、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等活动;确需举办的,必须经州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州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三)控制会议规模
1.自治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州直)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县、市一级,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到乡镇、街道。参会人数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确定,最多不超过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