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5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州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报销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实行统筹基金定额支付,不建立个人账户,统筹年度内每人每年定额20元,当年未发生普通门诊费用或未达到定额标准的,次年不累加计算。参保居民必须在州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按半年普通门诊费定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