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62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伊犁州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发行国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州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较快增长,累计争取国家、自治区补助资金100多亿元,开工建设了一大批农林水利、生态环境、工业、电力、交通、社会发展、旅游、城市基础设施和基层政权等建设项目,极大地提升了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就加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项目,必须执行《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1号令)和《新疆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投资〔2007〕136号)规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变更。以代建制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要严格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三、严格执行五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州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核准招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