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6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开展州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州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拟定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1月10日,由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规定》,特编本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州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州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州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州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州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州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一)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二)州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三)州人民政府规章
(四)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五)州人民政府提交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六)州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七)州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八)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九)州人民政府人事任免
(十)州政府采购相关内容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二)州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办理
(十三)州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及办理
(十四)其它
具体信息可参见州政府编制的《伊犁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州政府层面信息,州政府办公厅将通过“中国·伊犁”政府门户网站、州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以上信息在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