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来宾光明煤电公司,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关于规范我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云煤行管〔2008〕11号)要求,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将2008年度开展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一)所有矿井(包括生产矿井、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参加今年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不参加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其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改扩建矿井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不予竣工验收。新建矿井未揭煤前可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但在2009年6月前揭煤的,必须及时联系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逐级上报至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不划定鉴定区域。各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要根据鉴定工作量测算鉴定费用,并与煤矿签订委托鉴定技术服务合同,完善服务。坚决杜绝各鉴定资格单位以降低技术要求及服务标准减少收费进行恶性竞争。
  二、鉴定时间
  2008年7~9月。
  三、数据采集和监督、鉴定报告编制
  鉴定数据的采集和鉴定报告的编制要严格按《云南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术要求》进行,各瓦斯等级鉴定资格单位必须到煤矿井下采集实际数据,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对鉴定资格单位的数据采集工作要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四、鉴定报告意见签署
  (一)小煤矿由县(市、区)、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签署意见;监狱系统煤矿由省监狱局签署意见;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煤化工集团公司签署意见。
  (二)10月10日前,各鉴定资格单位提交鉴定报告;10月20日前完成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10月30日前,完成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报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11月20日前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12月15日前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复。
  五、鉴定报告的审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