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6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近年来,随着州直城乡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州直10个气象观测站的探测环境已不同程度遭到破坏,部分气象观测站已面临被迫迁站的严峻形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关系到自治州气象探测资料参与全国和全球的气象资料交换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好防灾减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完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