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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77号)


察布查尔县、巩留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察布查尔县、巩留县人民政府为所辖区内南岸干渠灌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主体,灌区土地开发的审批按照法定权限进行。
  二、对南岸干渠灌区已开发土地,察布查尔县、巩留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管理力度,逐步依法规范开发土地的行为,结合灌区已开发土地的不同类型,采取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灌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工作依法、平稳、有序进行。
  三、南岸灌区内的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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