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招聘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义务和权利。通过实行合同聘用制实现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
三、招聘计划、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人事部门另文下达。
(二)招考对象。凡热爱卫生、畜牧兽医事业,愿为基层农牧民服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大学本科毕业生面向全国招聘,专科及以下毕业生面向州直招聘。
(三)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
(2)热爱卫生、畜牧兽医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严谨笃学,与时俱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服从组织分配,志愿到乡镇工作。
2.学历条件
卫生系统:
(1)临床医学岗位:符合报考医师资格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
(2)中医临床(中西医结合)岗位:符合报考医师资格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
(3)护理(助产):符合报考护士资格规定的条件,具有国家承认的护理中专以上学历。
(4)影像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影像类中专以上学历。
(5)医学检验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医学检验类中专以上学历。
畜牧系统:
(1)兽医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兽医类中专以上学历。
(2)畜牧岗位:具有国家承认的畜牧类中专以上学历。
3.年龄和身体条件
(1)医护人员:护士年龄在28周岁(1980年6月30日后出生)以下,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1978年6月30日后出生);其他岗位报考人员年龄在30周岁(1978年6月30日后出生)以下,对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2)畜牧兽医系统报考人员,年龄在35周岁(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下;经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场认定,在乡镇场被聘用并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本专业工作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68年6月30日以后出生)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