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州移民办关于伊犁州直2008年支持移民发展高效农林牧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87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州移民办《关于伊犁州直2008年支持移民发展高效农林牧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四日
关于伊犁州直2008年支持移民发展高效农林牧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州移民办 2008年6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党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促进移民增收,切实做好移民高效设施农业、林果业和农区养殖工作,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移民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林果业和农区养殖业的,除享受各县相应优惠政策外,移民资金再给予相应配套补助。各县要制定移民资金配套补助、管理、使用和兑付办法。
二、各县移民安置区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林果业和农区养殖业要结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移民自愿的原则,稳步实施。
三、移民自建温室大棚的,按照钢架结构(砼结构座/1亩)每座3000元、木架结构每座2000元给予补助。
四、移民发展林果业,从开始栽种果苗的第一年开始,每年每亩补助50元,连补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