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相应成立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详尽可行的农保中心发展计划、工作方案,明确农保中心注入资金额度和时间进度,确保首批农保中心在2008年底前挂牌运营;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监测统计农保中心相关运营数据,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四、村级农保中心基本运营模式
(一)出资
由各县市财政部门出资设立,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保中心。为切实发挥农保中心扶贫助困作用,调动村委会参与贷后管理和防范资金损失风险的积极性,每个村级农保中心投入5万元财政资金,村积累至少投入2万元,每个村级农保中心担保基金不低于7万元。
(二)协议银行
各县市在组建村级农保中心时,要积极与当地金融机构沟通联系,签订《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协议》。协议银行可选择当地农村信用社、农发行、农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运营
村级农保中心工作人员由村委会工作人员担任,担保基金按协议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县域金融机构(其利率水平可按同档次专项资金存款利率执行),农保中心为达到条件的农户签订《贷款担保协议书》,由协议行(社)按协议发放贷款,担保基金与贷款承保额度控制在1:3以内,2--3年后可适当扩大,但不能超过1:5。担保贷款到期时,农保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协议行(社)催收贷款,防止贷款资金沉淀。农村信用社对农保中心提供担保的贷款应施行优惠利率。
(四)贴息
各县市扶贫部门应大力配合农保中心的推广,积极落实国家“到户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在村级农保中心提供担保服务的农户中,对建档贫困户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5%的贷款贴息。
(五)风险防范与处置
风险防范:村级农保中心工作人员要从防范担保基金损失的角度出发,严格选择贷款担保服务对象,对确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贷款担保服务对象死亡等)因素造成的担保基金损失,应及时将损失情况上报本县市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对因贷款担保服务对象恶意拖欠、逃废行为造成的担保基金损失,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贷款担保对象进行督促,促其足额归还贷款。
风险处置:农保中心建设推广领导小组根据农保中心上报材料,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担保基金损失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核销;担保基金的损失应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由财政资金和村积累资金共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