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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96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订的《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伊犁州直辖区推广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伊犁州直农户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自2003年5月试点成立以来,通过近五年的运营,在推动州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构建和谐农村,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为确保“伊犁模式农保中心”在州直辖区顺利推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03年以来五个“一号文件”精神,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角度出发,采取财政出资、村积累出资的方式,以村为单位组建农保中心,主要为不能直接从农村信用社获取贷款的农户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不断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发挥政府主导和财政资金的导向性作用,转变财政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方式,以财政直接将资金注入农保中心为主,由农保中心为农户贷款和放大贷款倍数提供信用担保。体现政府扶持弱势群体的政策导向,形成政府、担保机构,农户、农村信用社及县域金融机构、扶贫办之间的良性互动的合理机制。
  (二)服务有发展能力的弱势农户原则。农保中心担保服务的对象是从事农牧业生产有发展能力的贫困农户,或需要扩大再生产但资金短缺的农户,重点支持建档贫困户。对从事农牧业生产,有一定贷款偿还能力,资金短缺时无法及时获取农村信用社及县域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农户予以扶持。农户由于客观原因当年不能归还贷款,也应坚持继续帮扶的原则,引导其主动归还贷款。
  (三)公平独立原则。凡有贷款意向的农户都可按要求申请加入农保中心。加入农保中心的会员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非农保中心会员不能申请信用担保。农保中心是否决定为农户提供借款担保,由农保中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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