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服务民营企业的重要性,加快信贷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效利用利率风险溢价方式,发挥贷款利率杠杆的作用,注重提高贷款审批的时效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提供优质信贷服务。充分发挥内部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特点,积极探索开发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形式。对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一视同仁,不搞信贷歧视。改进服务方式,依托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担保贷款业务,提高服务效率。
9.积极拓展金融业务,强势推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对外贸易是州直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州直外向型经济发展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设,建立适合外贸企业经营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和贷款审批制度,在确定外贸企业授信额度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出口收汇情况、还款记录及发展潜力等因素,用长远的眼光发现、培育优良客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对资信良好的外贸企业提供优惠利率,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金融机构还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大力拓展远期结售汇、掉期交易等金融产品,加强信息沟通,帮助外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要积极拓展银团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国际保理、进出口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继续做好出口退税账户资金托管贷款,为企业建立便捷快速的多种融资渠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拓宽出口贸易结算渠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提供必要的融资、担保和咨询服务。同时,配合外汇管理部门扩大自动核销企业范围,开办出口远程核销业务,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本地企业“走出去”,为伊犁州直招商引资做好配套服务。
10.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和消费贷款。一是认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对贫困学生提供生源地助学贷款支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要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巩固已取得的成绩,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审查效率,明确工作时限,增强服务意识,合理制定信贷计划,确保贷款在整个学年随时办理,不受时间和规模限制,有效提高州直国家助学贷款满足率,保障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农村信用社要继续稳步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乌银发〔2006〕21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新农信〔2006〕85号),稳步推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他金融机构在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不断完善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机制,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深入总结近年开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创建信用社区促进就业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长效联动机制,依托社区信用建设平台,扩大小额贷款覆盖面。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三是围绕扩大内需的战略,增加对辖区消费领域的信贷投入。要合理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与消费,加大对自住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控制投资性购房贷款,促进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和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积极开发有基础的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户住房、大宗农机具、大额耐用消费品等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信用卡消费,更好地满足多种层面的消费信贷需求,充分发挥信贷拉动辖区消费需求增长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