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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9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制订的《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州党委提出的“大力实施生态立州、科教兴州、优势资源转换、对外开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州直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经济和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支持伊犁州直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指伊犁州直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评价机构

  第三条 由州人民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组成伊犁州直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州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州财政局局长、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行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四条 评价办的职责是:对本办法提出年度修改和调整意见;宣传、实施本办法;及时收集、反馈本办法实施情况;审定、分解年度评价指标;按期统计、核实各项评价指标完成情况;解决评价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审定评价结果,并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对评价对象实施奖励。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五条 评价对象包括农发行伊犁州分行、农发行奎屯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伊犁州分行、农行奎屯市支行、农行伊犁兵团支行、州直各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伊犁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奎屯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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