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州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公司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
5.4调查和总结
州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自治州和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和完善通信网络,存贮并定期更新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己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州地震救援队、武警伊犁州消防局、伊犁军分区、武警驻伊各部队、自治区地震救援队、国家地震救援队以及社会志愿者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消防、通信、建设、交通、电力等行业专业抢险队。
医疗救护队伍:自治州急救医疗队、后备医疗队、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州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自治区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中国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州地震局和州建设局、自治区地震局和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中国地震局和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2交通运输保障
州交通局和铁路、民航等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电力保障
州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城乡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