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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关注结合部;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通讯、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建筑物损坏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当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州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4.9次生灾害防御
  州消防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州水利局、建设局、通讯部门、气象局、伊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伊犁河流域管理局、国电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铁路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州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州发改委、经贸委、安监局、质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自治州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州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1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自治区地震局和州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州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工作部门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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