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国务院领导同志;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中国地震局副局长;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自治州州长;灾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本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4.2.1Ⅰ级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1)州人民政府协助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民政厅,同时向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通报;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2)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治州地震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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