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8〕99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直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州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应急工作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快速启动、分级负责。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自治州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分别由国务院、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自治区地震应急。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驻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地震灾害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 挥 长:自治州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常务副州长
自治州主管副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