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车辆数在100辆(代管车辆每辆按1/4比例计算)以上;
4.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以及文明创建的工作台账;
5.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成绩优异,申报前一年度已被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评为先进企业。
(二)文明出租车车队
1.车辆数量在15辆以上;有相应的省级出租车服务明星或当地优秀驾驶员(优秀驾驶员等级由各市确定);
2.有完整的车队服务管理制度;
3.有统一的服务品牌或服务标识标准(如规范服务标准等)。
(三)出租车服务明星1.从事出租车客运5年以上,并安全行车达30万公里;
2.获得当地最高、次高级别的星级驾驶员;
3.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4.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章;
5.没有乘客投诉被查实有责事件;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
(四)出租车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企业和车队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和媒体重大曝光事件;
2.驾驶员在评比年限内因服务质量被投诉,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3.驾驶员有重大违章行车记录。
第六条 创建活动实行申报制。每年的申报时间为4月1日至9月30日。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或车队负责人向当地运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出租车服务明星由所在企业负责向当地运管部门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2、3)。运管部门应对提出申报的企业和推荐的个人进行初审,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市运管部门统一报省运管局。
第七条 创建活动的评比考核。省运管局组织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以及创建标准(附件4、5、6、7)进行审核,对满足基本条件及创建标准考核为优秀(90分以上)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给予命名表彰。专家库由省运管局负责建立,成员主要在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出租车协会及其他横向职能部门等范围内产生。
第八条 打造浙江出租行业服务品牌。“浙江出租”由全省文明车队的“省级文明出租车”组成,统一悬挂省运管局设计制作的顶灯。顶灯正面内容为“省级文明TAXI”,反面为“车队名称+标志”组成,标志可用企业(车队)自有的标志,也可用省运管局设计的专门标志。
第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出租车企业和从业人员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并结合地方党委、政府对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的要求,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和资金支持,确保文明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