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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8〕72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浙江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浙交〔2006〕33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与省运管局联系(联系人:王振洪,电话:85260189)。

浙 江 省 交 通 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出租车行业文明服务意识,规范出租车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全面提升我省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水平,打造浙江省出租车行业的服务品牌,塑造浙江省出租车行业的新形象,根据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7〕610号)、省交通厅《全省交通行业“十一五”期间文明创建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交通厅统一领导出租车行业的文明创建工作,并负责制定创建规划、管理办法和创建标准,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省运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命名表彰;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的创建工作;各市、县运管处(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参加创建活动的主体为全省从事出租车营运的企业、出租车车队和从事出租车客运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应以组织开展争创文明出租车企业、文明出租车车队、出租车服务明星为载体,以打造“浙江出租”行业服务品牌为目标。

  第五条 文明出租车企业、文明出租车车队、出租车服务明星必须满足基本条件,且在创建标准考核中达到优秀。
  (一)文明出租车企业
  1.开业经营两年以上的出租车企业;
  2.必须拥有文明出租车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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