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2008年秋季开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监〔2008〕2号)
各区县教育局,开发区文教卫生局、海滨教育中心,委直属学校: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我市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做好今年秋季开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各区县、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市教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监〔2008〕1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把握政策标准。要把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巩固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和示范校的成果、创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结合起来,做到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政策。
二、各学校要把好秋季开学教育收费这一关,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等各项规范教育收费的措施和制度。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后,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科练习册)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禁自立收费项目,以“补课费”、“辅导费”、“培训费”等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坚决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三、各区县、各学校要根据市教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照政策要求,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凡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凡有违规收费的行为要坚决整改。开学后,市有关部门将对全市教育收费工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