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5、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未经工伤认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农民工被认定为工伤,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一次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予以支持。
农民工对用人单位不要求工伤赔偿,仅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6、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农民工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监察、追索劳动报酬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农民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加强农民工的信访工作,落实和完善首问负责、包保责任制、责任追究等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对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申诉案件,必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应耐心解释,告知到相关部门处理。对矛盾可能激化的农民工信访案件,要主动争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9、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也应积极推行简易审的方式,快审快结,减轻农民工当事人诉累。对季节性强的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应优先审理。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可以根据农民工的申请,依法适用督促程序。
10、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农民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利益受损的,人民法院可以免除申请人的担保义务,裁定财产保全。
11、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纠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农民工申请先予执行,但提供财产担保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