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可以由作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同一合议庭审查。
第三十二条 在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传唤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复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的,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重点审查被申请人的不侵权抗辩的理由;被申请人构成侵权可能性的证据等,如被控侵权物与申请人作品、商标标识的对比情况,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情况等。
(二)不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在听证会后五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申请后,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予以维持;如原裁定不当,应当作出变更或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第五章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
(一)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不视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
(二)起诉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人起诉或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不构成侵权,申请人未提起上诉的。
(三)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
(四)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
(五)在作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后,人民法院发现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确有错误的。
(六)其他应当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被解除的,不影响申请人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章 不当申请的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