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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复议申请可以由作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同一合议庭审查。
  第三十二条 在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传唤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复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的,驳回其复议申请。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重点审查被申请人的不侵权抗辩的理由;被申请人构成侵权可能性的证据等,如被控侵权物与申请人作品、商标标识的对比情况,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比对情况等。
  (二)不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在听证会后五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申请后,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予以维持;如原裁定不当,应当作出变更或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第五章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
  (一)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不视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
  (二)起诉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人起诉或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不构成侵权,申请人未提起上诉的。
  (三)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
  (四)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
  (五)在作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后,人民法院发现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确有错误的。
  (六)其他应当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裁定被解除的,不影响申请人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

第六章 不当申请的赔偿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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