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有权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著作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有权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注册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有权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八条 著作权上非专有使用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许可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专利权上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许可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就侵权行为赋予被许可人诉权,如果该约定真实、有效,不损害其它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申请。
第九条 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著作权、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条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确定管辖时,既要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专利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又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需移送管辖的,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一并移送。
第十二条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