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津民发〔2008〕94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第三章第
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依据2007年我市单位从业人员年人均劳动报酬标准,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
一、 护理费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390元/月;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110元/月;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830元/月。
二、有关事项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县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护理费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