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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二)各典当行向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提交年审材料。

  (三)各市州商务局结合日常监督核查提出初审建议报省商务厅审核。

  (四)省商务厅经严格审核,作出年审结论。

  一是对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

  二是对在年审中发现有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以及未按要求登录全国典当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经营情况的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或限期整改。

  三是对最终不能通过年审的典当行责令其关闭,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五)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

  1、有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如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

  3、有故意或多次收当赃物,严重扰乱治安秩序等行为;

  4、非法转借、转卖典当经营资格;

  5、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6、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

  7、拒不参加年审的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

  8、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省商务厅对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五、年审需提交的材料

  1、省商务厅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2007年7月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需审计);

  2、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可同时另附总结报告及意见、建议);

  3、典当行法人股东本年末的“资产负债表”,本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印章);

  4、《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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