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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五)凡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税前扣除项目、财产损失、减免税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项目,须报市局审批的,原则上要在2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各单位要按以上要求,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数据的逻辑性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审核面达到100%。纳税人申报资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要要求纳税人重新补正资料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做好减免税的审核管理
  要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2007年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重点审核其生产经营是否发生变化、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内容。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与减免税条件不符的,应停止其减免税,并及时恢复征税。
  六、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
  (一)对于未经税务总局批准或市局批转的企业,不得实行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交予成员企业。
  (二)要根据有关文件,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地点、就地预缴比例、各季度预缴情况等内容逐户进行核对,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做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三)对税务总局或市局批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发生股权变化时,应在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将该企业情况上报市局。
  (四)汇算清缴结束后,成员企业应在2008年6月底前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管国税机关以此作为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
  七、开展汇算清缴情况的检查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抽调骨干力量对汇算清缴中有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申报质量、税法遵从度等。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的汇算清缴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八、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情况分析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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